个体户杨某丧偶后与儿子杨乙经营副食品店,积累资产8万元,2000年与丧偶妇女刘某再婚,婚后杨某与杨乙继续经营副食品店,刘某的10岁女儿与其一同生活。2004年,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刘某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刘某认

admin2011-04-23  41

问题 个体户杨某丧偶后与儿子杨乙经营副食品店,积累资产8万元,2000年与丧偶妇女刘某再婚,婚后杨某与杨乙继续经营副食品店,刘某的10岁女儿与其一同生活。2004年,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刘某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刘某认为:现有财产是杨某经营副食品店,其管理家务而来,是夫妻共有财产,应该平分。而且刘某之女是杨某继女,杨某有抚养之义务,要求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至18岁。但杨某认为:现有财产为其与儿子经营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之女不是其亲生,不负有扶养义务。问:
(1)商店现有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刘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部分财产?
(3)杨某是否有抚养刘某女儿的义务?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商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杨某与刘某结婚时商店已有资产8万,属于婚前财产,由杨某父子共有。 (2)有权分得一部分。杨某与刘某结婚后,刘某做家务,杨氏父子经营商店,因此,该期间商店的增值部分属于3人共有。 (3)没有。杨某与刘某之女是继父女关系,这种关系随婚姻的解除而终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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