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

admin2015-04-26  26

问题 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干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试卷四第6题)
问题: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选项

答案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解析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复议不作为。张某对此不服,有权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原告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二,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第三,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认为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张某具有原告资格。
    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案中,省政府4月10日受理复议申请,经过60日复议期满逾期不作决定,再经过15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张某至迟应当于6月25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张某于6月18日起诉,因此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最后,关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诉解释》第l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不存在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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