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及认定。

admin2016-06-12  11

问题 试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及认定。

选项

答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应注意区分如下界限: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 其一,要分清工作失败与玩忽职守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科学研究领域,限于人类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有限性,常有试验失败的情况,而一次大型科学实验的失败,往往会造成重大损失。对于这一类情况,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失,因而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其二,要分清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犯罪。工作失误,是指行为人因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足,从而决策不当,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就主观心态而言,行为人并无玩忽职守的心理意识,而常常是力求把事情做好,只是在善意的心境下因力不从心而出现工作失误。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工作失误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失。但不宜以犯罪论处。 其三,要分清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玩忽职守罪。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已造成“重大损失”。则对行为人应按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虽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所引起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那么对行为人就不能定罪处刑。 (2)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和玩忽职守罪近似的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滥用职权罪,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责任事故罪。 ①要分清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犯罪,其主体、客体完全相同,结果要件都要求有“重大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 ②要分清玩忽职守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一些因过失而引起的责任事故罪,如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由于这些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有失职行为,故很容易与玩忽职守罪混淆。但仔细分析,二者的区别是不难看出的: 其一,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其二,前者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后者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等过程中; 其三,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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