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1-11-27  30

问题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答案A

解析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的管辖,依《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A选项正确。关于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效力,依《补充规定》第1条第2款,“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选项称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效力是错误的。关于财产保全,依《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选项的描述属于“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因此是错误的。关于提出认可申请的期限,依《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该条实际上修改了旧规定第17条关于提出认可申请期限为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的规定。故D选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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