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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dmin
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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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选项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答案
C
解析
抢夺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其既遂标准,刑法学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认识。一为“失控加控制说”,认为抢夺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及行为人已否实际控制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已抢到财物,不论占有时间多么短暂,即使被迫赶就弃赃而逃,亦应视为既遂;二为“控制并逃离现场说”,认为行为人只有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赃逃离现场,即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的,才能认定是抢夺罪既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的,是抢夺未遂;三为“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标准;抢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的,为抢夺的既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的,为抢夺未遂。其中第三种为通说。依照该说,在本案中甲的抢夺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其归还项链的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因此C正确,AB错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本案中甲虽然实施了抢夺行为,且打了乙两个耳光;但其目的却并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故不构成转化型抢劫。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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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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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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