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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试论我国物权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admin
2015-07-08
20
问题
试论我国物权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选项
答案
(1)公示力是指依据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在采取了公示方法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我国采取以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据此,我国物权的公示力有三项: ①物权转让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或动产物权变动未经交付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更不能对抗第三人。 ②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动产物权经交付的,推定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权利的效力。 ③登记的推定效力: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的,推定其登记状态的物权与真实物权一致的效力。 登记的推定效力体现在:一方面,推定登记物权应属推定物权变动的合法存在。登记的推定效力发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登记的推定效力原则上能够对任何人加以主张,但是在物权变动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就该物权变动存在与否,不得援引登记的推定效力加以对抗。 (2)公信力是指物权经转让后所具有的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示变动的后果,此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过登记、动产物权的转让经过交付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由于公示方法的表象还不能准确、真实或全面地反映实质权利的有无及内容,特别在依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内容欠缺时,要使物权交易人相信依据公示方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必须对此交易人进行利益保护,以体现物权变动的公信力。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变动的公信力统一规定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使不动产和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以维护物权的公信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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