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二第38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admin2018-06-27  64

问题 (2014年卷二第38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选项 A、以利诱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B、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出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技术
C、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他人的技术秘密
D、违反约定,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答案D

解析 A.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选项A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行为,不属于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1990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的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项规定的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将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中的“利诱”修改为“贿赂、欺诈”。该题在当年考核时适用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选项A符合题意,为正确选项,但是按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选项A不符合题意,为错误选项。)选项D为该条规定中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B.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选项B、C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故选项B、C错误,不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S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