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真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征收,当时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最近几年起征点为2000元,个人所得税总额逐年上升,已经超过2000亿元。随着居民基本生活开支的上涨,国家决定从2011年9月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顺应

admin2016-03-13  46

问题 2011年10月真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征收,当时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最近几年起征点为2000元,个人所得税总额逐年上升,已经超过2000亿元。随着居民基本生活开支的上涨,国家决定从2011年9月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顺应了大多数人的意愿。
    从个人短期利益上来看,提高起征点确实能减少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看似有利于普通老百姓。但是,如果冷静地分析,其结果却正好相反。
    中国实行税收累进率制度,也就是说工资越高所缴纳的税率也越高。请设想,如果将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0000元。虽然,极少数月工资超过30000元的人可能缴更多的税,但是绝大多数人的个税会减少,只是减少的数额不同。原来工资低于2000元,1分钱的好处也没有得到;拿2000元工资的人只是减轻了几十元的税;而拿8000元工资的人则减轻了几百元的税收。收入越高,减少的越多,贫富差距自然会被进一步拉大。
    同时,由于税收起征点上调,国家的税收大幅度减少,政府就更没有能力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医疗、保险、教育等公共服务,结果还是对穷人不利。
    所以说,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人,或者是听到提高起征点就高兴的人,在捅破这层窗户纸以后,他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一客观真理: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富人,不利于老百姓。
    如果不局限在经济层面讨论问题,转到从社会与政治角度考虑,问题就更清楚了。原来以2000元为起征点,有50%以上为非纳税人,如果提高到3500元,中国的纳税人就只剩下20%了,80%的国民不纳税,必定引起政治权利的失衡。降低起征点,扩大纳税人的比例,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培养全民的公民意识。纳税人只有承担了纳税义务,才能享受纳税者的权利。如果没有纳税,人民对国家就会失去主人翁的责任感,就不可能有强烈的公民意识,也就会失去或放弃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利。所以,为了培养全国民众的公民意识,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应该适当地降低个税起征点。

选项

答案 一个难以令人信服的论证 题干论证基于一系列片面的认识,得出“税收起征点上调,结果还是对穷人不利”的结论。该论证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错误,其论证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第一,该论证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问题。提高起征点会让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说法夸大事实。贫富差距拉大主要不是由个税造成的。再者,个税法修改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起征点提高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负都要比以前有所降低,这正是国家最大限度缩小贫富差距的手段。 第二,该论证还存在着认识片面的问题。该论证说“个税上调,政府的税收将会大幅减少,影响政府的公务服务职能”,这恐怕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了。该论证显然忘了,国家的大部分税收来源于企业税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只占国家税收的一小部分,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会大幅减少国家税收这一论断,似有扩大个人税收作用之嫌。 第三,该论证还存在着绝对化的问题。该论证说“如果没有纳税,人民对国家就会失去主人翁的责任感,就不可能有强烈的公民意识”,这种认识未免有些牵强。诚然,依法纳税确实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民责任意识的一种体现。该论者恐怕没有细想,主人翁的责任感、公民意识,难道只体现在纳税上吗?而那些确实没有达到纳税标准的人,他们难道就没有责任意识了吗?在汶川大地震的救助活动中,就有许多乞讨者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捐献给了灾区。这些乞讨者缴税了吗?显然没有!能说他们没有社会责任意识吗?肯定不能!此外,该论证还存在着自相矛盾、表意不清等问题,这里不再细说。 总之,该论证存在着诸多认识片面的错漏,论断主观,有失偏颇,缺乏说服力。

解析 逻辑问题解析
本题题干论证书中存在以下逻辑漏洞,供参考:
(1)该论证存在主观臆断的问题。该论证设想,“如果将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0000元,月工资超过30000元的人可能缴更多的税”,这不切实际。即便如此,这些人明明减少了8000元的纳税,怎么可能“缴更多的税”?再说,这也与下边“收入越高,减少的越多”的说法自相矛盾。
(2)该论证说“贫富差距自然会被进一步拉大了”,这恐怕有些夸大了。贫富差距拉大主要不是由个税造成的。而且,个税法修改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起征点提高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负都要比以前有所降低,这正是国家最大限度缩小贫富差距的手段。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会扩大贫富差距的说法不足信。
(3)该论证说“由于税收起征点上调,结果还是对穷人不利”,理由是“国家的税收大幅度减少,政府就更没有能力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医疗、保险、教育等公共服务”,这是种片面认识。因为,国家的大部分税收来源于企业税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只占国家税收的一小部分,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会大幅减少国家税收,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这一论断,显然是不恰当的,恐怕有以偏概全之嫌。
(4)该论证说“如果提高到3500元,中国的纳税人就只剩下20%了,80%的国民不纳税,必定会引起政治权利的失衡”,“政治权利的失衡”何意?未免有点耸人听闻。还说“纳税人只有承担了纳税义务,才能享受纳税者的权利”,难道低收入不纳税者,就不能享受权利吗?也叫人不能理解。论者有必要说明理由。
(5)该论证说“降低起征点,扩大纳税人的比例,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照此说来,低收入者、甚至吃低保者也要纳税,就可缩小贫富差距?有何根据?这难以令人相信,显然是错误的,更不是“客观真理”。相反,提高个税起征点,广大群众的收入相对提高了,可以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对经济增长是有利的,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方式,这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6)该论证说“如果没有纳税,人民对国家就会失去主人翁的责任感,就不可能有强烈的公民意识”,这种片面认识,未免有些牵强。诚然,依法纳税确实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民责任意识的体现。难道主人翁的责任感、公民意识,只体现在纳税上吗?而那些确实没有达到纳税标准的人,他们难道就没有责任意识了吗?恐怕不尽然吧,在汶川大地震的救助活动中,就有许多乞讨者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捐献给了灾区。这些乞讨者缴税了吗?没有!他们没有社会责任意识吗?他们有!
(7)该论证说“如果没有纳税,也就会失去或放弃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利”,这里也站不住脚,是种片面认识。难道只有纳税者才有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利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的社会成了什么社会?我们的国家还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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