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牟取暴利组织某省高校的王某等数十名在校大学生充当“枪手”,进入邻省某县代替李某等参加高考。同时,又组织张某等数十名在校大学生充当“答题手”,进入邻省某县帮助赵某等参加高考。为保证替考顺利进行,甲买通监考教师乙在开考后用微型摄像机扫描试题,并传送给张某等

admin2019-06-13  34

问题 甲为牟取暴利组织某省高校的王某等数十名在校大学生充当“枪手”,进入邻省某县代替李某等参加高考。同时,又组织张某等数十名在校大学生充当“答题手”,进入邻省某县帮助赵某等参加高考。为保证替考顺利进行,甲买通监考教师乙在开考后用微型摄像机扫描试题,并传送给张某等“答题手”制作答案。同时甲高价聘请在某电子专用器材营销部工作的丙提供信号发射器和微型接收耳麦,并负责答案信号传输工作。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组织替考和作弊的行为即使情节不严重,也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B、乙、丙为甲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
C、王某等“枪手”和张某等“答题手”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D、李某等被替考者和赵某等作弊者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A

解析 甲组织替考和作弊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后果,《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加重情节而非人罪情节。A选项表述正确。乙、丙为甲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的行为由于刑法已明确规定了需要单独处罚,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乙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丙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B选项表述错误。王某等“枪手”和李某等被替考者,构成代替考试罪,应按照《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处罚,但该罪量刑较轻,仅处拘役或者管制。张某等“答题手”可视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的“其他帮助”行为,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对赵某等作弊者,如果不是有组织而是单纯作弊(例如携带电子设备接收答案等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参与组织作弊,有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这一点尚有争议),但无论如何,均不同于《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对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处罚,故C、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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