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

admin2012-12-12  17

问题 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87题)

选项 A、法院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B、吴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部门不应当撤销给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C、江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D、江某提起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是20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既然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是伪造的,则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本质上为没有证据,法院应该据此判决撤销。故选项A“法院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正确。
对于B选项,虽然在吴某与秦某、江某的民事关系中,吴某是善意第三人,但是这并不妨碍吴某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上述分析,法院依据法律应该撤销该行政行为,至于吴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故选项B“吴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部门不应当撤销给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诉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可知,江某对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不服,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对登记行为不服要先经过复议才能够提起诉讼,所以江某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间进行选择。故选项C认为该案为复议前置是错误的。
    《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题中可知江某并不知晓行政机关对于其房屋的登记行为,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为涉及不动产,最长的起诉期限为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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