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借给张某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2016年11月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300万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

admin2021-10-25  61

问题 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借给张某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2016年11月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300万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该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全案。(2018一法专一37)
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选项

答案答案一: 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有以下因素。 ①在贪污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乙在银行向其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不能认为只有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才属于自首。在本单位询问时就主动交代,并且愿意接受本单位报警处理的,也是自首。 由于乙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贪污300万元属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处罚。所以,乙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由于乙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因此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甲如实交代全案,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答案二: 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①在伪造金融票证罪中,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乙在银行向其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理由同上。 ③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理由同上。 ④甲如实交代全案,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解析 【同类考点总结】本题本来难度不大,但由于题目交代的不清楚而变得难度很大。本题没有交代清楚甲、乙制作了什么样的虚假的信用证材料,其结果是什么?如果其结果只是将挪用的公款的用途改变了,例如将个人挪用变成了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证贴现贷款,但在账上仍然存在这笔钱,银行仍然能够收回这笔钱,例如,银行发现这笔信用证贴现贷款到期未还,继续追查时,就能查到甲、乙伪造这笔信用证贷款的材料。那么甲的行为仍然是挪用公款罪。如果甲、乙将这笔钱完全掩盖了,在账上根本看不到这笔钱了,这50万美元被制作成是银行收回的资金,那么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原型是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参见《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职务犯罪中自首及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认定》。该文发表于:《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著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本题在改编中改动了一点:在原来的犯罪事实中,李晓光(即接任者)曾经和吴江共谋挪用过银行的123万元用于归还吴江的个人借款。
本题没有交代虚假的信用证材料到底是什么材料。原判决书显示:
2007年6月,因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与下属支行间建立电子对账系统,吴江、李晓光为掩饰挪用公款970余万元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12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在银行账目上做了虚假信用证贴现贷款记录。
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法院认为二人用“制作虚假信用证贴现贷款”的方式掩盖二人挪用公款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抗诉,两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即,法院仍然认定二被告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该案中,李晓光和吴江对123万元的一次挪用公款行为是有共谋的,是共同犯罪。所以,法院判决认定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在本题中,乙未参与挪用公款。所以,甲、乙制作的虚假信用证材料到底是什么就极为重要,可惜的是,本题对此交代不明。
对于这种题目,考生可以答出两种答案。只要确有道理,能够自圆其说,阅卷老师会给分的,分数可能还不低,因为老师能够从答案中看出来你的法学功底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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