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持有的三张票据分别转让。 (1)第一张票据是向建海公司开具15万元的支票,并在支票上注明,若建海公司不能按期供货,则该出票行为无效。建海公司收到票据后,将支票背书转让,建海公司未供货给华昌公司,但银行将票据款项支付给了该

admin2013-06-18  26

问题 华昌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持有的三张票据分别转让。
   (1)第一张票据是向建海公司开具15万元的支票,并在支票上注明,若建海公司不能按期供货,则该出票行为无效。建海公司收到票据后,将支票背书转让,建海公司未供货给华昌公司,但银行将票据款项支付给了该支票的持票人。华昌公司认为银行的代理付款行为无效。
   (2)第二张票据是面值300万元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注明其中110万元给荣发公司,剩余190万元给金星公司。荣发公司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承兑。银行认为该背书行为无效,拒绝付该笔款项。
   (3)第三张汇票为华昌公司开出面值80万元的汇票支付红旗公司的货款,并在汇票正面注明“禁止转让”,红旗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环海公司,以抵销红旗公司所欠环海公司的货款。环海公司请求华昌公司支付票据款项时,华昌公司拒付。
   问题:
   (1)第一张汇票兑付中,华昌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第二张汇票兑付中,银行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第三张汇票兑付中,华昌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华昌公司观点错误。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合法持有票据,便享有票据权利,银行审查以后,如果票据形式符合规定,就应该付款。 (2)银行认为华昌公司的票据背书行为无效是正确的,因为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华昌公司拒付理由充分,其行为合法。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出票人做禁止背书的汇票背书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是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此时,华昌公司与红旗公司之间只构成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只能认为红旗公司将对华昌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环海公司。华昌公司、环海公司之间不构成票据法上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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