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2011—卷二—57,多)

admin2017-03-16  28

问题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2011—卷二—57,多)

选项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八年、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八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八年有期徒刑。在执行五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奏毒品罪,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十九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八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八年有期徒刑。在执行五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三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答案A,B,C,D

解析 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根据这一规定,总和刑期达到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可以达到25年,但并非一定要达到25年。故A项正确。   
B项,后来发现的贩卖毒品罪属于漏罪,漏罪应采“先并后减"的方法。法院对数罪确定应执行19年的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5年当然要从这19年中减去,即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明,犯罪分子还需要执行19年-5年=14年。《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故B项正确。   
C项,犯新罪,应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后来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并处16年,就是拿原罪的18年-5年=13年,和新罪15年并罚,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当然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新判决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也就是说,法院判的16年是犯罪分子还需要执行的期限。《刑法》第7 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司法解释,罚金刑和没收全部财产同时适用时,应采取吸收原则。①除此之外,附加刑并罚时,应采取并科原则。但2011年5月1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根据这一规定,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种类相同的,应合并执行,即对于多个附加刑,应全部实际执行到位,即不存在限制加重或者吸收规则。罚金和没收财产虽然都是财产刑,但在刑法上仍属于两种不同的附加刑,依《刑法修正案(八)》应“分别执行”,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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