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力总公司一处长,在征得公司总经理等人的批准后,承包了电力总公司一下属实体企业。当时,该企业效益并不好,且根据当时的规定,该处长将取得该企业纯利润的 30%。后来该企业效益越来越好,该处长为表示感谢以私人名义送给总经理杨某50万元。市检察院因此对杨某以

admin2014-02-27  28

问题 某省电力总公司一处长,在征得公司总经理等人的批准后,承包了电力总公司一下属实体企业。当时,该企业效益并不好,且根据当时的规定,该处长将取得该企业纯利润的 30%。后来该企业效益越来越好,该处长为表示感谢以私人名义送给总经理杨某50万元。市检察院因此对杨某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并于2005年4月18日将杨某刑事拘留,4月24日对其作出正式逮捕的决定。在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不构成受贿罪,于 2006年6月10日宣判杨某无罪。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于6月20日将杨某释放。对于此案,下列观点正确的是哪项?

选项 A、应当对杨某进行国家赔偿。损失应当从2005年4月24日起计算到2006年6月20日
B、应当对杨某进行国家赔偿。损失应当从2005年4月18日起计算到2006年6月20日
C、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市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
D、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市检察院和二审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本案中作出错误拘留决定和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都是市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为市检察院。因此,C、D两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赔偿损失的期间应从刑事拘留日即2005年4月18日起算,至2006年6月20日杨某释放时止,故A项错误。因此,B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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