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dmin2014-02-18  25

问题 《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试说明:
    (1)《刊法》第363条第1款的罪名是什么?
    (2)根据刑法理论确认该罪的犯罪构成。
    (3)什么是“淫秽物品”?
    (4)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1)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罪名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3)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4)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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