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2日,投保人林某(女)为自己及家人投保了家庭人身还本保险,共缴纳保险费3000元。林某本人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受益人均指定为林某之父。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伤残;合同期满将返还本金3000元。保险有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本

admin2014-10-04  29

问题 2000年10月12日,投保人林某(女)为自己及家人投保了家庭人身还本保险,共缴纳保险费3000元。林某本人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受益人均指定为林某之父。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伤残;合同期满将返还本金3000元。保险有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本合同自动续效。两年期满投保人未提取保险储金,2003年10月8日,被保险人林某因夫妻感情恶化而自杀身亡。受益人林某之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保险金的申请。请分析该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给付责任。

选项

答案保险公司应将3000元的保费给林某之父。理由:《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该案中,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有效期为两年,且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该合同自动续效。该案中,在第一个两年期满时投保人未提取保险储金,那么保险合同会自动续效,也就是说,在2003年10月8日,林某系自杀身亡的确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明确规定保险责任为意外身亡、伤残,那么林某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并不对此案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照合同到期退还保险费3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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