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没有区别。作为法院副院长,请谈谈你的看法。

admin2014-01-15  29

问题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没有区别。作为法院副院长,请谈谈你的看法。

选项

答案(1)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来行使,分权制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的是在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实行国家机构职能分工的原则。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是法官独自裁决案件,不受制约。 (3)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它必须接受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的监督。公、检、法三家既分工合作,又互相制约;权力机关选举、任免或罢免法院院长、审判员。这种监督作用并不比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逊色。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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