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admin2008-12-16  30

问题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选项

答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第三人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解析 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张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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