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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刑法》第167、168、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
《刑法》第167、168、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
admin
2009-01-15
21
问题
《刑法》第167、168、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
选项
A、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经办的工作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D、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领导
答案
2
解析
这三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见《刑法》第167、168、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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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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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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