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裁决。2003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03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标手续,11月21日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admin2012-09-01  41

问题 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裁决。2003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03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标手续,11月21日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B施工企业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2”住宅楼”中标人,建设规模为5723平方米,中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420元/平方米。11月21日14时前到A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一直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房地产公司从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给B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150万元。2003年11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2”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04年5月23日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结算价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产公司在审查B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则结算价为2076503元。A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施工企业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何种方式作为解决合同争议?为什么?

选项

答案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理由是: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的订立无上述情况,则不论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双方约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当事人只能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c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县人民法院则应当不予受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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