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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1日,魏某听说同村村民刘某代收电费后,便产生歹意。次日2时许,魏某携带铁锤等作案工具潜入刘某家,翻找电费款,惊醒了刘某。魏某便用铁锤猛击刘某头部,见刘不动,认为刘某已经死亡。在刘某家找到钳子将刘某家写字台抽屉撬开,拿走电费款3700元。为
2005年11月21日,魏某听说同村村民刘某代收电费后,便产生歹意。次日2时许,魏某携带铁锤等作案工具潜入刘某家,翻找电费款,惊醒了刘某。魏某便用铁锤猛击刘某头部,见刘不动,认为刘某已经死亡。在刘某家找到钳子将刘某家写字台抽屉撬开,拿走电费款3700元。为
admin
2014-10-17
27
问题
2005年11月21日,魏某听说同村村民刘某代收电费后,便产生歹意。次日2时许,魏某携带铁锤等作案工具潜入刘某家,翻找电费款,惊醒了刘某。魏某便用铁锤猛击刘某头部,见刘不动,认为刘某已经死亡。在刘某家找到钳子将刘某家写字台抽屉撬开,拿走电费款3700元。为了毁灭罪证,魏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刘某家的被褥,后经邻居扑救,没有烧毁刘某家的房屋。经鉴定,刘某系受伤后吸入一氧化碳窒息死亡。
问:(1)魏某构成何罪?
(2)魏某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3)魏某有无特殊的量刑情节?
选项
答案
(1)魏某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放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是抢劫罪。本案中,魏某用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并占有电费款,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本案中魏某点燃刘某家的被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另外,由于魏某在其实施放火行为时认为刘某已经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所以魏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刘某是由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于魏某而言存在对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但是根据刑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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