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于200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80余万元在刘某单位附近的市中心繁华地段购置了50平方米的临街门面一间,该门面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2008年以来双方因各自父母的赡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最后发展到二人分居生活

admin2016-06-30  41

问题 张某与刘某于200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80余万元在刘某单位附近的市中心繁华地段购置了50平方米的临街门面一间,该门面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2008年以来双方因各自父母的赡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最后发展到二人分居生活。刘某为达到在其与张某离婚诉讼中独占双方共有上述门面的目的.经与其大学同学陆某密商,由刘某向陆某出具一张8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陆某依据该借条于2013年2月向该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偿还该笔“借款”。A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在张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与陆某达成调解协议,以该门面抵偿陆某的“借款”。后陆某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了上述门面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问题】
假定张某已获悉陆某在A区人民法院向刘某提起诉讼,张某可依据何种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张某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张某对于刘某与陆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有独立的请求权。张某在得知陆某在A区人民法院向刘某提起诉讼后,可以通过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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