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丁、戊二人分别受让丙的部分股权加入A公司,后戊查明甲作价100万元用于出资的房产未经评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admin2016-06-26  26

问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丁、戊二人分别受让丙的部分股权加入A公司,后戊查明甲作价100万元用于出资的房产未经评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财产现价30万元,其中属于因出资后市场变化导致的贬值20万元。除已交待案情外,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特殊约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戊有权要求甲补足出资7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责任
C、戊有权要求乙、丙、丁对甲依法应承担的补足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戊有权要求乙、丙、丁对甲依法应承担的补足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先评估,经评估确定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选项B: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甲应补足的出资为50万元;
(3)选项CD:发起人(乙、丙)应与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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