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dmin2019-01-22  25

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选项 A、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B、只有专利权人有资格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
C、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涉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
D、请求人对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答案A

解析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章第1节“引言”中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此可见,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章第2.2节“请求人资格”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由此可见,B选项错误。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章第3.2节“专利权评价的内容”中的规定可知,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仅涉及对专利权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还涉及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等内容的评价,故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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