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21-03-22  32

问题 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E、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答案A,B,C,D,E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A、B、E三项正确。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C项正确。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D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E。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6f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政法题库地方公务员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