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8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乙、丙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本

admin2013-10-26  47

问题 甲于8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乙、丙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本案将(  )处理。

选项 A、有法律根据
B、无法律根据
C、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物权优先于债权,在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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