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食品厂厂长,食品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13年,县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食品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此举遭到李某和食品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

admin2014-11-25  25

问题 李某是某食品厂厂长,食品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13年,县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食品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此举遭到李某和食品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该企业就此衰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
B、县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C、县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食品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的保护,县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利的侵害,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食品厂厂长职务,并任命张某为厂长,是侵犯李某私有财产的行为。依据《此案法修正案》第13条,国家运用行政职权,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B项说法正确,C项的说法不正确。李某抵制的行为,是维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法律应予保护,所以D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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