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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64题,多选)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64题,多选)
admin
2017-11-28
30
问题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64题,多选)
选项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答案
A,C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根据该条第(4)项,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5)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均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故B项“选举”的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7)项、(8)项,C项正确。
从《宪法》第62条第(12)项、第(13)项表述看,宪法区分“建置”、“设立”的含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从该第3条的规定来看,《宪法》第62条第(12)项所称“建置”,包括“设立、撤销、更名”。也就是说,“建置”除包含“设立”外,还包括“撤销”、“更名”。若严守《宪法》第62条第(13)项字面含义,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区的设立,而不得“更改特区名称”,更不得“撤销特区”。从此意义上讲,D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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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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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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