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后天籁公司依约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电。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籁公司40万

admin2015-05-07  192

问题 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后天籁公司依约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电。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籁公司40万元的货款。天籁公司与知音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天籁公司于是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知音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辩论。一审法院判决知音公司败诉,知音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乙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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