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一个月后,陈某在

admin2011-01-28  41

问题 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
根据案情,试分析如下问题。
分析本事故案例的典型意义?

选项

答案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大都是采取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是平等协商的结果。该案中的个体砖厂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理,与陈某签订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协议,显然是一种“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超,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因此,陈某既可直接向砖厂所有人王某请求赔偿,也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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