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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盗窃了钱某的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被钱某发现,钱某到公安局报案。在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李某说和,赵某与钱某达成协议,由赵某付给钱某3000元,钱某到公安机关撤回举报。钱某收到3000元后,没有撤
赵某盗窃了钱某的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被钱某发现,钱某到公安局报案。在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李某说和,赵某与钱某达成协议,由赵某付给钱某3000元,钱某到公安机关撤回举报。钱某收到3000元后,没有撤
admin
2015-06-17
23
问题
赵某盗窃了钱某的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被钱某发现,钱某到公安局报案。在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李某说和,赵某与钱某达成协议,由赵某付给钱某3000元,钱某到公安机关撤回举报。钱某收到3000元后,没有撤回举报,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选项
A、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赵某
B、不构成不当得利,由钱某取得
C、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D、赵某和钱某所达成协议属于无效行为
答案
C,D
解析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从表面上看,钱某取得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赵某遭受损失,该3000元应构成不当得利,然而,赵某和钱某之所以达成此项协议,其目的是逃避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从事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收缴。本题正确选项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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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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