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50题)

admin2021-05-31  28

问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50题)

选项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答案D

解析 此案是再审案件的审理,申请人是吴某,被申请人是万某。再审程序中无特殊规定的,程序的处理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万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对吴某启动再审程序不满,对自己在一审程序中的诉权行使和一审判决并无不满,因此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是错误的,A项不当选。    万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C项错误。    再审程序是吴某启动的,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才能视为撤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万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应当比照一审普通程序中被告的情形处理,进行缺席判决。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  本题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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