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目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

admin2014-03-26  38

问题 2010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目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某县人民法院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司法解释第7条第3项规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应当由某县人民法院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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