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58题)

admin2017-06-05  26

问题 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58题)

选项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答案A,B,D

解析 关于选项A,在中国西晋,《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唐朝,《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于志宁等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对《贞观律》进行了修改,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一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称为《永徽律疏》。由此可知,在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选项A说法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B,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释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这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经皇帝授权后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知,选项B是正确的,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C,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尽管法官可以造法,但是这种造法是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并且因为美国遵循判例原则,法官在某一个具体案例中所“造”之法,在以后类似的案件中都适用。但其法学作品仅仅是法官自己思维体系或对某些问题认识的总结,并不具有立法意义(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作为参考)。因此,选项C说法错误,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D,在现代各国,当法官在判案中面对法律漏洞或无正式法律渊源作为依据时,法学教授的著述往往可以作为法官断案的重要参考材料。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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