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5月,胡某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售货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胡某看到这架相机价格便宜而且性能良好,便买了下来。事隔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胡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胡某认为标

admin2008-12-16  42

问题 案情:2003年5月,胡某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售货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胡某看到这架相机价格便宜而且性能良好,便买了下来。事隔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胡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胡某认为标错价是商场的责任,货既然已经卖出,就不能再补钱,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售出此架尼康相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

选项

答案本案中争议的尼康相机买卖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尼康相机的价格存在着重大误解,这样进行的民事行为违背了商场的真实意思,而且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了很大损失。所以本案中的买卖行为应属于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解析 《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正是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要素发生了错误认识,并具备了重大误解的几个要件:错误的认识;无意中犯了错误;错误性质严重。因此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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