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1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admin2014-02-08  23

问题 甲公司于2(1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选项 A、了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81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根据约定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应该付款,不能以自己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选项AC错误。根据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因此,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票据金额时,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选项B正确。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丙公司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选项D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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