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1996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摊亏损。1996年10月,三人共分红6000元。但经过3年,三人发生矛盾,乙退出合伙企业,抽走自己的10000元资金。甲、丙两人经清

admin2011-01-15  15

问题 甲、乙、丙于1996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摊亏损。1996年10月,三人共分红6000元。但经过3年,三人发生矛盾,乙退出合伙企业,抽走自己的10000元资金。甲、丙两人经清查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2003年4月共亏损5000元,甲、丙两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价值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负责。A公司又找甲,甲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责任的,反正我只占1/6,我只负责赔800多元。A公司又找丙,丙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什么规定?
   (2)乙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3)甲、丙的说法对吗?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公司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选项

答案(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①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义务。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③合伙人违反前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乙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乙退伙时,已有3000元的债务,此3000元的债务乙应和甲、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丙的想法也不对。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亦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处理。乙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乙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应分别计算,前面的3000元由甲、乙、丙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2000元,由甲、丙二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5)A公司可以向甲、丙中任何一位索取应得债权,甲、丙中任何一位都有清偿义务。也可以向乙提出清偿要求,但乙可以3000元为限,甲、乙、丙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分摊债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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