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证人资格条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2016-01-15  25

问题 下列关于证人资格条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12周岁)目睹了杀人案发过程(被告用刀子刺杀被害人),但其不具有证人资格
B、乙是法院工作人员,曾经看见案发过程,但鉴于他在本案中被指定为书记员,故无资格作证
C、被告人丙揭发本案中共同被告人存在其他犯罪行为,这时被告人丙具有证人身份
D、丁是案件被告人的亲哥哥,由于存在近亲属关系,其无资格出庭为被告人作证

答案A,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对于证人资格的规定。具体说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不能作证人。换句话说,生理上、精神上虽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还没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A项错误。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既作证人,又兼有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时,应该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B项错误。
在C项中,检举揭发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被告人陈述”这种证据类型。但若揭发的是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就属于证人证言。这时被告人具有证人身份。C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D项错误,无法律依据。近亲属关系会影响证言的证明力,但不影响证人资格。本题为选非题,所以,正确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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