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

admin2018-06-22  21

问题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一审诉讼的管辖法院有(    )。

选项 A、乙地中级人民法院
B、丙地中级人民法院
C、乙地基层人民法院
D、丙地基层人民法院
E、甲地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D

解析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题既不涉外,标的额又小(14万元),且为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明显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丙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而非合同签订地,与甲地无关)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双方约定“代办托运”,即由原告方(发货方)代为办理运输。因此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的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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