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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样是当事人,同样缺席,却适用不同的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样是当事人,同样缺席,却适用不同的结果
admin
2008-12-16
35
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样是当事人,同样缺席,却适用不同的结果,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有悖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有很多学者和法官都提出应该对原告平等适用缺席判决,而不再采用按撤诉处理的办法。
问题:
请根据你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和相关社会背景知识,深入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答题要求:
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原被告应该享有相同或者相对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同或者相对应的诉讼义务,应该保证他们站在平等的立场上以平衡的辩护武器进行对抗。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中规定原告缺席可以按撤诉处理,而被告就要缺席判决,这确实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因为在我国,原告在撒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之后完全可以在诉讼时效之内在此起诉,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原告为了逃避败诉就缺席,被告却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准备诉讼,却无法得到补偿,这对其非常不利。 然而,无论对于原告还是被告来说,是否参加民事诉讼都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私法自治的原则要求法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应过多干预,所以在原告缺席的时候对其适用缺席判决也是不科学的。我建议,为了改善上述情况给被告带来的不利境遇,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挽回被告的损失,比如说让恶意逃避诉讼的原告承担被告因为准备诉讼付出的金钱损失,而且对于原告再次起诉的,应该限定一些条件,比如起诉有时间间隔和次数上的限制等。这样既不会侵犯原告的处分权,也平衡了原被告之间的利益格局,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保护。 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规定得粗糙而简单,早就面临改革,本题考查的就是考生对于立法上如何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分析能力。可能回答的观点有很多种,只要可以自圆其说皆可。不过参考答案提出的是一种不偏激的变通做法,因此最有可能得到高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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