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债权人会议法律性质的学说。

admin2022-07-20  32

问题 论述债权人会议法律性质的学说。

选项

答案所谓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同意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关于其性质,有如下观点:  (1)团体机关说: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的议事机关。这是日本学界的传统学说。该学说基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诸多事项,如破产财产的增加、破产费用和破产债务的减少、破产财产的拍卖能否获得善价等具有共同利益,主张全体债权人构成破产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  (2)临时组织说: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法院召集的临时性组织。该说是当前日本学界的通说。该说不承认债权人“团体机关说”,认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存在不相一致的地方,另一方面法律也未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法主体地位。  (3)自治团体说:该说认为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各成员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债权人会议不是法人组织,而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的一种自治性团体。  (4)破产财团之最高权力机关说: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财团的最高权力机关,相当于公司未破产时的股东会。  (5)折中说:该说认为我国债权人会议既非单纯是债权人团体的权力机构,亦非单纯为法院设立的临时组织,而是兼具双重性质的特殊会议机构。  (6)多重性质说: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的机构。该定性,既决定了债权人会议实现其破产参与权的方式,又决定了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该学说比较符合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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