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admin2010-08-26  32

问题 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选项

答案(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构成要件: 第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若不是基于同一合同所负的债务,不能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所可主张抗辩权的义务必须构成对待给付,不构成对待给付的不得行使抗辩权,例如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一项附随义务而主张主给付义务的抗辩,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有牵连关系,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须双方均届清偿期,且均无先履行的义务; 第三,须对方未提出履行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①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在此限。若受领对方部分给付,可以提供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对于剩余的部分仍然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②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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