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2002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2003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

admin2009-03-10  23

问题 2000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2002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2003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4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了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7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8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7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4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A,B,C

解析 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应当自2000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之日起算,这一内容在我国《专利法》第42条中有所体现,该保护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A选项错误。本案中,田某起诉的标的是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2002年4月20日,由于田某当时不知道该行为内容,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即2004年11月2日工商局向其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之日起计算,不是自2004年10月20日田某开始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之日起计算。但本题又应适用最高院规定的最长保护期,不知道内容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均可起诉。本案中作为诉讼标的行为于2002年4月20日作出,诉讼期限应至2007年4月20日,田某于2008年8月10日才去起诉,故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法律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作特别规定。《专利法》作为法律,当然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作特别规定,但是,本案田某告的是工商局的登记及其行为,因此不受制于《专利法》的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本案中田某的起诉期限受制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最长保护期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而作的变通规定。支持D选项正确的理由有三:(1)田某不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工商局颁发企业营业执照与田某的专利权受侵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任何必然的联系,从田某的诉求看,田某与工商局颁发企业营业执照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故只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2)起诉时超过了诉讼时效(见对B选项的阐释)。(3)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田某还未取得该项专利权,该项权利还不具有现实性。因此,A、B、C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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