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

admin2014-08-14  30

问题 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厮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 2000元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

答案(1)甲在找乙还款的过程中与乙发生互殴行为,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此时,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 (2)甲离开乙家后又返回,翻出1.8万元钱,携款潜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3)甲对乙造成伤害后,对乙不予救助,导致了乙的死亡,甲对乙最终的死亡是有责任的,甲在休克后,能够采取措施予以帮助,但是甲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了乙的最终死亡,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甲对乙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但是对乙死亡的结果没有故意。 对甲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①甲的行为符合刑法对累犯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甲在刑满释放期内又犯了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这两罪都会导致对甲判处有期徒刑,所以甲的行为符合对累犯的规定,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②甲对乙是故意伤害,但甲对乙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规定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所以对甲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③甲在乙家里盗走了18000元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所以甲的行为是盗窃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的规定比一般的盗窃罪的处罚严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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