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6-09-14  24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答案A,C,D

解析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附带性审查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权,而且是以事后审查及主动审查为主,没有采用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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