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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甲为公司职员,与乙同住一间宿舍。2008年初,公司派甲到外地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自己的一张红木桌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后乙的朋友丙找到乙,说其乡下的妹妹丁要出嫁,请乙帮忙买一张红木桌送给其妹做嫁妆。乙遂将甲的红木桌按市价卖给了丙。
(案情摘要)甲为公司职员,与乙同住一间宿舍。2008年初,公司派甲到外地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自己的一张红木桌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后乙的朋友丙找到乙,说其乡下的妹妹丁要出嫁,请乙帮忙买一张红木桌送给其妹做嫁妆。乙遂将甲的红木桌按市价卖给了丙。
admin
2022-09-19
25
问题
(案情摘要)甲为公司职员,与乙同住一间宿舍。2008年初,公司派甲到外地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自己的一张红木桌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后乙的朋友丙找到乙,说其乡下的妹妹丁要出嫁,请乙帮忙买一张红木桌送给其妹做嫁妆。乙遂将甲的红木桌按市价卖给了丙。
一个月后,丙为筹备妹妹的婚礼向戊借款2000元,戊要求丙提供担保,丙便与戊约定以刚买来的红木桌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后来丙将红木桌作为嫁妆送给了其妹丁。[中国矿大2009年研]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红木桌的所有权共发生了几次转移?每次转移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选项
答案
红木桌的所有权共发生两次转移。 第一次转移是乙将甲委托给自己保管的红木桌按市价卖给丙。转移的依据是善意取得制度。具体而言,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是善意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双方完成了交付,因而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丙取得了红木家具的所有权。 第二次转移是丙将红木桌作为嫁妆送给了其妹丁。所有权转移的依据是赠与行为,丙已经善意取得了红木家具的所有权,因而其将该家具赠与其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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