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7题,单选)

admin2018-03-24  25

问题 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7题,单选)

选项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最高检规则》第4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法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可见,简易程序既可以由检察院启动,也可以由法院启动,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B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据此,只有在对相关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围绕罪名和量刑进行审理,C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据此,D选项正确。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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