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

admin2013-08-14  27

问题 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问:
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让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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