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犯有强奸、杀人罪,用菜刀等凶器砍死被奸妇女2名,砍伤3名,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快速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告知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宋某称自己能为自己辩护,不需要请律师,更不需要委托其他人作辩护人。法院在决

admin2012-06-25  36

问题 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犯有强奸、杀人罪,用菜刀等凶器砍死被奸妇女2名,砍伤3名,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快速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告知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宋某称自己能为自己辩护,不需要请律师,更不需要委托其他人作辩护人。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前,也依法告知宋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宋某仍坚持自行辩护,拒绝委托,法院对此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其堂兄为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其堂兄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障宋某行使辩护权,即使他本人不委托辩护人,像他这样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从侦查开始就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这样做,检察院和法院也没这样做,所以,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违法。问题:该辩护人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辩护人的意见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1)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意见,是对的,符合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规定。(2)法院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也是对的。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认为公安机关从侦查开始就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指定辩护人,以及检察院也应当为宋某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是错的。公安、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对没有聘请律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指定辩护人。当然,法律也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这样的权利。即使是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过程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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