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买卖电脑的合同,约定由甲提供500台电脑,乙支付价款20万元。甲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电脑,乙拒绝支付价款,于是甲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4-10-17  24

问题 甲、乙签订了买卖电脑的合同,约定由甲提供500台电脑,乙支付价款20万元。甲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电脑,乙拒绝支付价款,于是甲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如果债务人乙下落不明,不适用督促程序
B、如果向债务人乙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乙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C、如果债务人乙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发出支付令异议的人民法院起诉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D、如果债务人乙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A,B

解析 《民诉意见》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因而,A项正确。《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而,B项正确。《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是,C项中情形是向发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起诉,对于支付令的效力有影响。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可见,D项中法院不应当对于异议进行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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